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 应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 结婚证(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不需提供);
(3) 财产权利证明(房产证、存折存单存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股权证明等);
(4) 原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其他婚史,财产约定内容可能涉及前一段婚姻并影响财产所有权归属判断的应提交:
a) 离婚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b) 丧偶的: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电话:022-88216470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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