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 应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结婚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结婚底档、结婚时间较早,档案无法查找的,提供一方档案管理部门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丧偶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或医院出具);
(3) 申请人与遗嘱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 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证明(房产证、存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股权证明等);
(5) 遗嘱受益人身份证(如不方便提供,也可不提供,如遗赠,最好提供)。
特别提示:立遗嘱人,只能针对立遗嘱财产中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立遗嘱,否则会导致遗嘱的部分无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不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立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电话:022-88216470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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