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一般事务)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 应提供的材料:
(1) 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4) 证书使用部门对委托书格式有要求的,应提供格式;
电话:022-88216470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津ICP备200021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