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 被指定人的范围;
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同户籍亲属包括:承租人的(外)孙子女及其后辈子女、(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侄子(女)及其后辈子女、外甥(女)及其后辈子女、叔伯姑舅姨及其后辈子女)
B 指定的方式:
1. 公证;
2. 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指定承租人告知书;
温馨提示:上述两种方式办理后均需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采用公证方式,应当在公证书出具后十日内,将协议书送达公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
C 采用公证方式应提供的材料:
(1) 承租人与被指定人均需到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或续签合同);
(3) 承租人与被指定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 被指定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证明其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
(5)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是否办理过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或是否提交过指定承租人告知书的证明/或协查函/或根据房屋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公证处核实相关情况。
特别提示:如申请人已办理过指定承租人公证,先办理《撤销指定承租声明书》公证,再办理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
电话:022-88216470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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