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置换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 需要到场的人员范围:
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温馨提示:同户籍近亲属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到场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及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文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其行为能力的判断,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同时依据法院判决书,认定其监护人;如有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办理相关手续,父母离婚的,由离婚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的抚养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B 应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 承租人婚姻状况证明(原则上是结婚证,如结婚证丢失,提供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底档,或补办结婚证;如结婚年代较早,查不到底档,提供夫或妻其中一人的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
(3)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或续签合同);
(4) 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5) 承租人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其中需有涉及的公有住房由谁继续承租的约定(如是婚前取得,或离婚后取得,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相关约定,可提供取得该公有住房时间的证明材料,如购买时的协议书、发票等;如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离婚时又无约定,需要与原配偶进行补充约定);
(6) 同户籍近亲属中有户籍迁出的,提供迁出后的新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迁出的近亲属不需到场。
电话:022-88216470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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