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处分房产)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 处分房产的范围:出售(包括出售过程中的所有手续,打协议、撤抵押、过户等)、抵押、贷款购房(办理银行贷款、抵押登记)等
B 应提供的材料:
(1) 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房产证原件(如委托购房提供购房合同,尚未签购房合同的提供欲购房屋地址);
(4) 夫妻双方共同委托的,提供结婚证;
(5) 委托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要有房产归属的明确约定,未约定清楚的需双方先办理补充协议书公证);
(6) 委托人丧偶的,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在世时取得的房产,应先办理继承公证);
(7)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处分房产只能委托给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
电话:022-88216470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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