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温馨提示:
1.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继承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继承手续,不得放弃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且无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所有继承人均需到场,带各自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至少是两个)档案管理部门,证明继承人的情况。
《申办继承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此表被继承人的档案管理部门盖章,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
《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死亡人配偶健在的,可选择死亡人配偶或其中一个子女的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3.【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中已故人员的死亡证明;
4、【婚姻证明】
被继承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多段婚姻的,提供多段婚姻的证明材料;
5、继承的财产证明(房产证、存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股权证明等);
6、公证员根据个案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鉴于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证明材料比较复杂,建议您到天津市和信公证处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22-88216470)以获得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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