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死亡过户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 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范围(公有住房只能由一人申请承租,且必须有本市户籍):
1、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无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子女的子女中有天津市常住居民户口的。
2、以上第1种情形的人员放弃承租,且都同意与承租人同户口簿其他亲属申请承租;
3、无第1种情形的人员,由同户籍其他亲属承租;
4、无以上1、2、3种情形,由不同户籍的兄弟姐妹申请承租。
温馨提示:
1.同户籍其他亲属的范围:承租人的(外)孙子女及其后辈子女、(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侄子(女)及其后辈子女、外甥(女)及其后辈子女、叔伯姑舅姨及其后辈子女。
上述第一种情形,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所有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均需到场,带各自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外地户籍的子女,提供该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
外地户籍的子女的子女中,有天津市户籍的,到场办理,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没有天津市户籍,无需来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2.【亲属关系证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至少是两个)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此表原承租人的档案管理部门盖章,证明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
《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此表承租人的配偶、或其中一个子女的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死亡子女(如有),《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该死亡子女的档案管理部门盖章,证明其配偶、子女情况;
外地户籍的子女(如有),《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该子女的档案管理部门盖章,证明其配偶、子女情况;
3.【死亡证明】
原承租人及原承租人配偶、子女中已故人员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婚姻证明】
原承租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多段婚姻的,提供多段婚姻的证明材料;
5、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
6.公证员根据个案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鉴于公有住房死亡过户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证明材料比较复杂,建议您到天津市和信公证处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22-88216470)以获得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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